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授与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能与别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获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该规定的立法目的是防止外观设计专利的推行与别人在先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缘由在于,外观设计经形式审察并被授权后,其推行或许会与在申请日之前别人已经合法获得的权利相冲突,损害在先权利人的合法权利。基于此,但凡因该外观设计的推行可能侵害别人在先权利的情形,均是该款规定的规制范畴。
因此,在审理外观设计专利权授权确权行政纠纷案件中,对于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合法权利”不适合作狭义讲解,通常情况下,只须依法享有些、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已经获得并在提起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时保持有效的权利或者利益,均应包含在内。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行政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