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普法网

中国普法网

中国普法网 > 行政诉讼 >

对专利法第23条第3款规定的“合法权利”不适合作狭义讲解

www.autombls.com 2025-07-30 行政诉讼

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授与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能与别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获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该规定的立法目的是防止外观设计专利的推行与别人在先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缘由在于,外观设计经形式审察并被授权后,其推行或许会与在申请日之前别人已经合法获得的权利相冲突,损害在先权利人的合法权利。基于此,但凡因该外观设计的推行可能侵害别人在先权利的情形,均是该款规定的规制范畴。

因此,在审理外观设计专利权授权确权行政纠纷案件中,对于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合法权利”不适合作狭义讲解,通常情况下,只须依法享有些、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已经获得并在提起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时保持有效的权利或者利益,均应包含在内。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行政诉讼法

行政诉讼咨询
行政诉讼律师
热门城市
安徽律师 北京律师 北海律师 长春律师 长沙律师 成都律师 大连律师 东莞律师 大理律师 福建律师 福州律师 广东律师 广西律师 贵州律师 贵阳律师 广州律师 河北律师 河南律师 湖北律师 湖南律师 海南律师 合肥律师 杭州律师 吉林律师 江苏律师 江西律师 昆明律师 辽宁律师 兰州律师 宁夏律师 南京律师 南宁律师 青海律师 上海律师 山西律师 山东律师 四川律师 陕西律师 沈阳律师 苏州律师 深圳律师 天津律师 唐山律师 无锡律师 威海律师 武汉律师 厦门律师 西安律师 云南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