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股份存在欺诈导致没办法达成合同目的应解除
在讨论是不是因出售股份存在欺诈而导致没办法达成合同目的应解除合同时,需要考虑几个重点法律要点。
依据《民法典》和有关司法讲解,合同的解除一般需要满足肯定的条件。这类条件包含但不限于:违约方存在恶意违约、继续履行合同对守约方显失公平,与守约方拒绝解除合同违反了诚信原则。除此之外,假如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没办法预见的、不是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且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进行重新协商或解除合同。
关于股权出售中的欺诈行为,依据现有些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欺诈行为的认定需要满足几个条件:出售方有欺诈的故意、客观上推行了欺诈行为、受出售方因欺诈陷入错误的认识、受出售方因错误认知而作出订立合同的决定。比如,假如出售方未披露目的公司真实状况,致使受让方所获得的股权价值明显低于出售价格,这可能构成欺诈。
在具体案例中,如最高人民法院觉得某公司股东隐瞒了政府返还土地款的事实,未将该笔款项计入财务报表,是欺诈行为。这样的情况下,假如因此致使合同目的没办法达成,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受害方有权请求解除合同。
假如在股权出售过程中确实存在欺诈行为,并且这种欺诈行为致使合同目的没办法达成,依据《民法典》和有关法律规定,受害方是有权请求解除合同的。在实质操作中,建议通过法律渠道,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正式解决此类纠纷。